新老物业保安在一起站岗(挂牌者为新物业保安)
上午8点半,由物业公司一名经理带队,保安、保洁以及两名物业管理人员正式进入小区。
保安整齐排成两队开始巡逻,物业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区域时却遭到老物业阻挠,“没有正式交接前,谁也不准进入办公区域。”老物业一名工作人员称。
老物业工作人员占在办公室门口阻碍交接
“现在不是就来交接的吗?您看,我们带着政府部门下的让你们撤离的函呢。”新物业公司经理回答称。
“那不行,我没有接到我们公司领导的通知,你们不能进去。”老物业员工依然不退。随后,交接进驻工作陷入僵局。
下午3时许,新物业保安欲强行接收门口保安亭,与老物业几名保安发生拉扯、推搡,但依然没有成功。
直到晚上10时许,在警方的出面调解下,新物业人员主动暂时撤离。
谈判:老物业质疑业委会成立违规
经过一番交涉,新老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坐下来进行谈判。
“现在要谈的是新老物业交接的问题,请你们配合新物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负责人魏女士首先发话,“如今区和镇两级政府下发的文件都在这,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也都合法成立,公章也刻了,我们是合理合法的在行使我们的权利。”
新老物业和业委会代表在谈判
魏女士现场出示了相关资料,包括:业委会成立相关文件、业委会与新物业签订合同及会议证明、惠济区房管局下发通知老物业撤出的函等。
在这份函中写明:要求贵公司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于15日之内及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移交属于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及区域内专属公共基础设施设备的管理权、分割移交属于别墅区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等。
老物业一名顾姓经理称,“不是我们不交接,而是现在这个事有争议:一是小区的高层区和别墅区应该是一个物业区域,业委会成立只包括别墅区,不合规;二是小区业委会成立时的‘双过半’证据系伪造;三是物业撤离后,高层区业主缺少物业服务,他们不答应。”
“我们一切手续都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走的,否则政府部门也不会批复。我们别墅区物业费近4块,小高层1快多,我们现在要换物业,小高层可以用我们新物业,也可以选择继续老物业,跟我们没关系。”魏女士称。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谈判陷入僵局。
老物业不让,新物业保安进不了保安亭
回应:小区业委会成立合规,有疑问可诉讼
那么,老物业所说的问题是否站得住脚呢?记者来到了惠济区房管局进行求证。
“我们是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对于这次下发的函,该局物业科相关负责人王先生称。
据他介绍,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是历史遗留问题,房管局给老物业下发的函中明确注明:属于规划遗留问题属于高层业主物业管理用房不在移交范围之内,涉及争议的公共用房及附属设施等以法院判决或相关政府机关认定的文书为准。
王先生进一步称,“大约10年前,开发商报上来的材料就是把高层和别墅的两个区域分开的。下的函规定是在15日内进行新老物业交接,如果逾期老物业不走,我们会给城管执法局下函要求处罚,城管执法局调查取证后认为该处罚的,再对老物业下罚单。如果有业主认为我们处理的不合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业委会相关负责人魏女士也认为,2018年2月,河南省住建厅下发《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中规定:被市政道路、围墙等自然界限分割的物业项目,应当以分割后的最小区域为界限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我们别墅区有自己单独的围墙,与高层之间又规划有时政道路,应该是两个区域。”
老物业说的甲六院业委会的成立违规是否属实?随后,记者来到惠济区花园口镇政府,相关负责人赵先生告诉记者,“甲六院小区业委会的成立没有任何问题,‘双过半’的签名资料证据存的都有档案,程序完全合规。”
律师:新老物业交接难,政府有关部门当有所作为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约定的时间撤出物业管理区域。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约定的撤出时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根据该规定,在老物业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应终止后及时与新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资料移交并及时退出原管理区域。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了。”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峰杰认为,《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也做出了具体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对其处以每日一万元罚款。
“也就是说,对于老物业企业的消积不履行行为,小区业委会可以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相关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配合办理移交手续又拒不撤离管理区域,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无效的,可以按照规定直接予以行政处罚。”刘峰杰解释称。
刘峰杰认为,长期以来新老物业交接和撤场面临的问题,往往都是政府有关部门未能及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的。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亦或是虽然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政府部门很少行使过该项行政处罚职能,造成违法企业不害怕,违法行为无处罚的困境。“如果相关职能部门都能够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相信小区业主面临的这些问题必会迎刃而解。”